2007年5月8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卖旧车隐瞒车况 法院判决双倍赔
李芹 王谦 陈云双

  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,经营者隐瞒了车辆出过事故的情况,购车人邰某将某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告上法庭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已作出终审判决: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双倍返还邰某17万余元购车款,邰某退还机动车。
  法院查明,邰某花8.8万元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一辆外表很新的车,当时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销售人员称该车没碰撞过。但购车当月,邰某就发现该车出现问题。经专家验车后证明该车为事故车,且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显示,该车此前因碰撞报过险。
  法院认为,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市场公示文件中明确规定,签订合同应该在“其他状况栏”内标明车辆环保达到绿标,车辆车身、底盘、发动机有无重大事故和维修,是否在某些重要部件有过更换等等。本案中,在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中,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在车辆的“其他状况栏”中画了“/”,说明该公司认可卖给邰某的车辆没有事故问题,且邰某提供的音像资料显示,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没有告知邰某车辆发生过碰撞。由此可见,该公司在与邰某交易中,隐瞒了车辆为事故车的事实,属欺骗和误导行为。依据《北京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办法》相关规定,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应退还购车款,并按一倍的价款赔偿邰某损失。据此,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